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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及标志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1999)中绿字第42号

各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

  绿色食品事业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实践的不断丰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根据中心关于“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地简化申报手续,提高申报效率”的工作要求,在总结几年的实践经验和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绿色食品及其原料产地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填写“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表及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的规定》、《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比去年同期下降问题的规定》、《关于领取、补发、更换证书的规定》及《关于增报产品的申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绿色食品及其原料产地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关于填写“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表及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的规定

附件三:关于绿色食品产品续报问题的规定

附件四:关于领取、补发、更换证书的规定

附件五:关于增报产品的申报规定

 

关于绿色食品及其原料产地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监测时间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时间要求安排在生物生长期

二、布点数

  布点数原则上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产地,坚持优化布点,但必须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同时出具环境监测单位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特殊产品监测

  依据产品工艺特点,某些环境因子(土壤、大气、水)可以不进行监测(须事先报中心批准)。根据几年来的监测实践经验及产品的特点,对以下几种产品的环境监测做如下规定;矿泉水环境监测只要求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土壤、大气不必监测。深渊产品只要求对加工水进行监测。野生产品的环境监测可以适当少布点。深山野生产品及深山蜂产品,水质及大气不要求监测。蘑菇等特殊产品监测要依据其培养基具体原料来源情况,经监测单位与中心商量后再确定。

四、续报产品环境监测

  在第一个使用周期有效期前提出续报的产品,如规模无变化,可以不做环境监测。该产品在第二个周期满前仍继续申报时,须做环境监测,但经监测单位和省经办考察,如果没有新的污染源,可以适当少布点。自第三个使用周期起,环境监测的有效期为六年。

五、仲裁

  如果企业在申报时,认为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结果有疑问,经企业与监测单位协商后,可以请求中心仲裁。

六、任务书

  各绿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申报产品的环境监测任务衽统一编号,对监测单位下发委托任务书。监测单位只有接到当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才能进行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中要求附报绿办委托任务书的复印件。

七、出具报告时间

  监测单位自接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须于45天内出具环境监测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关于填写“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表及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的规定

一、填表的几点要求

  1、必须由种植单位或当地技术推广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填写、签字,并加盖种植单位或技术推广单位公章。

  2、“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3、“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写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生产中当年农药、肥料的使用情况。

  4、每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如有笔误,实行杠改,并加盖红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材料。如生产中不使用农药、肥料,在“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应予注明。如使用的农药、肥料系非常见、或当地配制、生产的新品种,应附该产品说明书。

  5、对大田作物,农药“每次用量”单位用g(mg)/亩或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果树、茶叶类,可以用稀释倍数表示,如4000倍。

  6、一张表只允许填写一种产品或产品原料的农药、肥料使用情况,不得多个产品或产品原料混填。

二、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的几点要求

  1、应根据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的特点,因地制宜编制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种植规程。

  2、规程的编制应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的特点,贯彻《生产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和《生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病虫草害的防治应以生物、物理、机械防治为主,施肥应以有机肥为基础,以维持或增加土壤肥力为核心。

  3、规程编制的内容应包括:立地条件(环境质量、肥力水平)等、品种与茬口、育苗与移栽、种植密度、田间管理(包括肥、水等)、病虫草鼠害的防治、收获等。

  4、对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应根据近三年的植保概况制定较全面的防治措施,表二的内容在规程中应全部体现。

  5、规程中农药的使用应包括农药名称、剂型规格、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全年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内容。

  6正式打印文体,并加盖种植单位或技术推广单位公章。

 

关于绿色食品产品续报问题的规定

一、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期满前三个月,由标志使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办向企业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做好续报工作。

二、续报企业可免报与第一次申报相同的附件(如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管理手册、产品执行标准等)。

三、第一次续报,若企业申报规模无变化,可不进行环境监测,省绿办在考察企业时,要增加产品产地或原料产地环境考察报告内容;若规模扩大,在扩展的范围内要补点监测。

四、绿办在考察报告中,要专门报告前一个周期企业使用标志及交纳使用费的情况。

五、企业续报时,要交回前一个周期的标志使用证书。

六、到期未续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中心将委托省绿办收回证书,公告于众,并限定企业在六个月内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物及相关物品全部清理。

 

关于领取、补发、更换证书的规定

一、领取证书

  对于认证合格产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接通知后,应在三个月内中心办理有关领证手续,如不能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须及时向中心申明延期领证的理由,否则,逾期不来领证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不予补办。

二、补发及更换证书

  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内,如发生被许可人名称变更、注册商标变更、或证书遗失等情况,需更换或补发证书的企业,须按下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要求补发或更换证书的原因。

  2、相关的委托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签署意见。

  3、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更名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的商标注册复印件、及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的有关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等。

  4、将原证书交回。

  5、按规定交成本及手续费,每个证书500元。

 

关于增报产品的申报规定

  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如欲在其生产的其他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报所在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二)、绿办派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告中心。

  (三)、对环境监测及评价的要求

  1、增报产品与正在使用标志产品完全处于同一生产环境的,可不再监测环境。

  2、增报产品与正在使用标志产品部分处于同一生产环境的,应对不同的环境部分进行监测。

  3、增报产品与正在使用标志产品完全不在同一生产环境的,要按新产品申报原则做环境监测与评价。

  (四)、要求附报的相关材料

  1、初级产品要求附报:产品的种植(养殖)规程。

  2、加工产品要求附报:生产加工操作规程、产品的执行标准。

  (五)、由中心委托食品监测中心,对增报材料合格的产品进行食品检测。

  (六)、颁发证书及证书的使用期限

  对申报合格的产品,中心在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后,向其颁发绿色食品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

  1、上述(三)2类产品,增报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与正在使用标志产品相同。

  2、上述(三)3类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从本次签订“合同”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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