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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0)中绿标字第9号

各地绿办:

为使绿色食品谁管理工作不断适应和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认证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标准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农业部审定通过,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审核申请材料。

  二、关于证书的产品编号

  自96年起,绿色食品的编号方法规定为LB-**-96********,进入2000年后,为使绿色食品编号的形式保持连续性,决定仍用两位数表示批准年度,即以“00”表示2000年,“01”表示2001年,依此类推。

  三、关于使用费的收取方法

  目前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采取“先逐年用标,后逐年付费”的方法。随着企业数量逐年增多,拖欠费用问题日益突出,给中心标志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知识产权的严肃性,不断满足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标志使用费收取办法调整为“先逐年付费,后逐年用标”。

  望各地绿办积极配合,做好对申报企业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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