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证明商标管理条例》保护。绿色食品标志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严格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审核,许可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经认证的产品上使用。多年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及中心、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监测机构和全体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培育下,绿色食品商标品牌的知名度日益提高,产品质量信誉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此同时,通过绿色食品商标品牌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不仅提升了绿色食品企业的社会形象,而且为绿色食品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不断加强,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也积极配合工商等市场执法部门,加强了对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近期发现,个别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规范使用手册》的要求,规范使用标志,尤其在续报过程中,出现两期标志使用时间不衔接甚至违规使用标志等现象(具体表现情况见附件),给绿色食品市场和绿色食品品牌形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部分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也因此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为确保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的严肃性和信誉。我中心要求各绿色食品和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遵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同时对续报工作程序和标志使用有关问题进一步重申及规定如下:
一.关于续报工作程序
(一)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期限到期之前3个月向当地绿办提出续报申请。
(二)各地绿办在接到企业申请一周之内向企业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同时传真到无中心备案。
(三)各地绿办在发出受理通知后1个月内须完成材料初审、考察报告撰写工作,并报送中心。
(四)续报工作要充分考虑产品的生产周期特点,合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续报工作。
(五)中心将对续报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符合标准的续报企业,中心在收到绿办上报的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新证颁发工作。
二.关于标志使用的有关问题
(一)申报产品未批准之前无权使用标志
(二)获得标志使用权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将标志使用在证书指定的产品和核定产量的产品包装上。
(三)标志在包装标签上的使用须严格执行《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规范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
(四)续报企业按规定时间提出续报申请,完成续报工作后,新证书有效使用期从上一使用期到期之日计。
(五)按规定续报并领取新证书的企业,原则上从新证书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编号的包装,凡带有老编号的包装应及时处理,不得再流入市场。如规模较大的企业,并确按认证规模印制包装,因合理原因,导致大量老编号包装到期未用完的,须经绿办和中心核准后公告延用老编号包装,延期使用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超认证规模印制的老编号包装不准延期使用。
(六)虽按规定续报但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标志使用期到期之后无权再使用标志,中心将公告其已丧失标志使用权。
(七)续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续报申请,到期后无权再使用标志。超过续报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企业,按新申报企业对待,批准之后方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八)到期自动放弃续报的企业,到期之后即无权再使用标志,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带有标志的产品和包材。
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请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依据各自标志有效使用期限合理安排包装印制和续报工作,避免不规范用标现象的发生,共同维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严肃性。
附件:
企业不规范和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若干问题
一、企业使用绿色食品不规范的几种情况
1、绿色食品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后未使用标志和编号。
2、标志、编号、文字未按《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规范组合使用。
3、个别企业在包装标签上仅用标志或文字。
4、申报多个产品 却在所有获标产品上只使用其中一个产品的编号。
5、续报完成后仍使用老编号,未及时使用新编号。
二、企业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几种情况
1、标志超范围使用,常见三种情况:一是后开发的新产品未申报即使用标志,二是申报部分产品而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都使用标志,三是只申报一个产品,多个产品用该产品标志编号。
2、新申报企业尚未批准即使用标志和文字。
3、申报产品名称与使用标志产品名称不符。
4、改制或名称变更后未及时办理换证。
5、获标企业许可联营企业或其兼并企业使用标志。
6、获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新建(尤其是异地)基地、生产点未及时申报。
7、续报不及时,超期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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