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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有关食品监测中心、环境监测中心: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进一步提高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水平,我中心根据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十二日在济南召开的绿色食品监测培训班上提出的有关绿标申请、审核等方面的问题,吸取有关专家建议,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望各省绿办及监测机构遵照执行。
一、关于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程序问题:
绿色食品申请程序是体现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特点的管理要求,违反程序不仅降低了质量要求,也影响了申报效率。因此,要求各单位今后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请程序,在办理审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绿佃受理申请后,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考察要点》及《企业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二)内容先对申报企业及其产品、原料产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再确定是否安排环境监测评价。
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下同)二审后,应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地绿办。对审核合格的产品,同时将抽样通知单发给各绿办,由绿办按《绿色食品随机抽样规定》要求,直接抽样并安排送至指定监测单位检测(鲜、活产品及季节性很强的产品也可让企业带抽样单直接送往监测中心)。对违反程序、无抽样通知单的产品食品监测不予检测。
中心下达的抽样通知单上应注明强调检测的农药名称;加工企业执行企业标准(国家暂无标准的),送样至监测中心应附该标准。
3、监测中心接受样品后,按《绿色食品监测分析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尤其要对中心抽样单上强调的农药的品种进行检测,认真填写报告,报告要按时直接报送中心标志处,不得直接交企业。
4、中心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将通知绿办转告生产企业,于每周二、四两天前来办理领证手续,凡发出通知后三个月内不来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领证资格。
二、关于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问题
1、许多专家对中心试行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纲要》提出不少好的修订意见,中心将在再版时采纳。目前要求各监测单位仍按《纲要》内容,规范各自的工作程序及评价报告格式。现仅随文附《纲要》勘误表,供教正(见附件三)
2、当前,各绿办首要是委托一支较固定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评价队伍,在委托监测评价单位时,必须按《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通过省级以上讲师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请各绿办将所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姓名、监测设备及人员条件、省级计量认证合格书复印件等内容)报中心备案。
三、其他问题
1、为避免因申报材料不齐全,补材料耽误时间,各绿办应按《绿色食品标志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四)准备齐全,一次汇总报中心。
2、各绿办在向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后,应同时报关申报产品现用包装式样及根据《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设计的新包装方案各一份,并按国家新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内容,审核企业包装。
3、绿色食品产品的主要原料(指占产品60%以上的原料)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对其产地环境进行监测。
4、为了促进绿色食品原料产品和加工产品成比例、协调地发展,有条件的绿办应根据本地区绿色食品发展规划,有重点地选择和发展申报企业。
其他方面问题,在新的规定未公布前,均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一:各绿办对申请绿色食品标志单位的考察要点
附件二: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三:《纲要》勘误表(略)
附件四:绿色食品标志申报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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