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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使用收费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5)中绿字第37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各省、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为了保障《绿色食品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商业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暂行规定》和《餐馆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有效地开展绿色食品基地、商业企业和餐馆业的认证工作,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计发[1994]12号)文的通知精神,对《绿色食品使用收费试行办法》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认证绿色食品基地的收费

  1、每个基地领证书时一次性收取审查许可费8000元,

  2、每个基地每年收取标志使用费5000元。

  3、证书、铜牌、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对认证绿色食品商店和餐馆企业的收费

  1、每个企业收手续费500元。

  2、每个企业懼审查许可费8000元。

  3、每个企业每年收标志使用费50000元。

  4、铜牌、公告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三、对认证绿色食品专用生产资料的收费

  1、每个产品收申请费500元。

  2、每个产品收审查许可费8000元,增加一个品种加1000元。

  3、标志使用费按产品销售额1-2%的原则商签协议,最低不得少于10000元。

  4、生产资料使用标志防伪标签按中心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收费试行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收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护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精神,参照国际懺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绿色食品标志的所有者,也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直接受理单位。在依据特定的标准的程序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条 收费包括申请费、审查许可贯、标志使用费(含三年内的抽检费、宣传费)和公告费。

  第四条 按每个产品计算,申请费500元;审查许可费8000元;标志使用费原则上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不同产品销售收入的102%收取,并根据绿色食品企业的生产规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数量、及绿色食品标志对市场的影响力等不同情况,由标志所有者与标志使用者协商收费金额;公告费按公告实际支出收取。

  第五条 申请费用于印刷申请材料、制发证书,及对申请企业的咨询服务。

  审查许可费用于聘请专家及去生产企业实地检查,包括委托各省管理部门审查的费用。

  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建立示范基地,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委托环境及食品监测部门对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向全社会宣传介绍绿色食品等,推动绿色食品事业发展。

  公告费用于在报纸上发布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及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名单。

  第六条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使用者向标志所有者交纳各项费用的时间是:申请费随申请材料交纳;审查许可费在领取证书时交纳;标志使用费在每年末前交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后一月内交纳。

  第七条 各项费用专款专用,收费后出具国家统一的收据。

  第八条 本墨汁解释权属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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