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类别 |
生产规模 |
说明 |
| 粮食、大豆类 |
2万亩以上 |
因地域、品种差异,该类生产规模可适当调整 |
| 蔬菜 |
大田1000亩以上(或保护地20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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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果 |
500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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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叶 |
500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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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粮 |
100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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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鸡 |
年存栏15万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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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鸭 |
年存栏5万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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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鸡 |
年屠宰加工150万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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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鸭 |
年屠宰加工50万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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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奶牛 |
成乳牛存栏数400 |
每头年产奶4000kg以上的牛为成奶牛 |
| 肉牛 |
年出栏数200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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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 |
年出栏数500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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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 |
年出栏数5000头以上 |
|
| 水产养殖 |
粗养面积1万亩以上或精养塘5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
精养塘面积包括苗种池、养成池 |
(二)必须具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服务体系,并制定 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
1、绿色食品种植单位须制定绿色食品作物生产计划、病虫害、杂草防治措施及农药使用计划、施肥及轮作计划、仓库卫生措施。
2、绿色食品养殖单位须制定养殖计划、疫病防治措施、饲料检验措施(含饮用水)、畜舍清洁措施。
3、生产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详细记录绿色食品的生产情况、生产资料购买使用情况、病虫害发生处置情况等)及检查制度。
(三)从事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推广人员及直接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知识的培训。
(四)必须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使该环境持续稳定在良好状态下。
(五)必须具备较完善的生产设施,保证稳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抵御一般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 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必须赔不是符合下列条件:
(一)绿色食品加工品必须为该企业的主导产品,其产量或产值占该单位总产量或总产值的60%以上。并且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按国家统一标准)。
(二)必须具备专门的绿色食品加工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原料供应、加工生产规程和产品销售,并制定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从事绿色食品加工管理人员及直接从事加工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知识的培训。
(四)必须具有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 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应同时具有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及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并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标准。
第三章 绿色食品基地申请程序
第七条 凡自认为符合基地标准的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均可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绿色食品基地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后,报当地绿色食品办公室。
(二)申请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绿色食品管理、生产的人参加培训,须经上级机构考核、确认。
(三)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核实生产规模、管理、环境及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考察报告。
(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写出推荐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需要,派专人赴申请材料合格的单位实地考察。
(六)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与符合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基地协议书》然后向其颁发“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通知书”。
(七)申请单位按基地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生产服务体系和制度,实施一年后,由中心和省(市、区)绿办监督员(详见《管理细则》说明)进行评估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民给正式的绿色食品基地证书和铭牌,同时公告于众,对不合格的单位,适当延长建设时间。
第四章 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基地的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基地内生产的绿色食品产品。
(二)建筑物内外挂贴装璜。
(三)广告、宣传品、办公用品、运输工具、小礼物等。
第十条 绿色食品标志不得用于第九条既定范围以外的商品上。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基地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基地协议”。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基地自批准之日起六年有效。到期要求继续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重新申报,逾期未将重新申报材料递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绿色食品基地”名称。
第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绿色食品基地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对其标志使用及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撤消其绿色食品基地名称,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自动放弃或被撤消绿色食品基地名称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回证书和铭牌,并公告于众。
第十四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基地证书及铭牌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凡擅自转让者,经发现,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关申请绿色食品基地的各种表式由绿色食品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绿色食品初级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细则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对绿色食品生产全过程加以严格控制,保证产品质量,根据《绿色食品基地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绿色食品初级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期货绿色食品产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组织和人员
(一)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管机构)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计划和规程的制定、生产技术的指导和咨询、产品收购和销售、生产资料的供应等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监督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的实施。
(二)专管机构内必须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名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推广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推广员必须接受过有关绿色食品工程知识的培训,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和标准,经上级考核,取得证书后,始能上岗。
(三)基地中直接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基地生产者),也应接受绿色食品工程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保证自觉地接受技术指导,按要求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四)绿色食品基地所在地的各级绿办(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管理机构)要设立绿色食品基地监督员,负责本地区基地条件的认证、技术推广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各项技术、管理措施的确认和监督。监督员必须具有从事上述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公正地对基地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 基地生产管理
(一)基地应参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在各地绿办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基地的绿色食品生产农事操作历,包含:时间、作物(或畜、禽、水产)生育期、操作基础上、目的、质量要求、使用的农资品名、数量。如示例1。
(二)基地初级农产品生产(包括畜、禽产品、水产品等)要求:
1、基地范围内的绿色食品生产地块(含倒茬地块)与非绿色食品生产地块应明确区分并绘出示意图,由专管机构统一予以编号。
2、基地生产者在绿色食品生产前,应按作物种类、养殖对象分别向专管机构提交栽培、养殖计划。包括下列项目:
(1)生产地块的编号及所在地
(2)作物(畜、禽、水产)名称、品种及规模
(3)栽培期(予定播种日到收获结束日。多年生果木指整个生长季)或饲养期(入栏日到出栏日)或养殖期(放养日到捕捞日)
(4)计划使用生产资料(农药、肥料、饲料等)
(5)计划产量和销售量
(6)预定收获期及次数
示例如表2
3、基地生产者在绿色食品生产地块(以下简称生产地)要设置展板,记载如下事项:
(1)绿色食品XX生产地
(2)生产负责人姓名和住址
(3)生产地的编号、规模
(4)使用绿色食品栽培(养殖)方法的时间
示例如表3
4、基地生产者要建立田间生产管理档案,收获结束后,尽快将档案提交给专管机构。
(1)作物栽培管理档案内容:
①生产地块编号及所在地
②作物名称、品种名及栽培面积
③播种或定植时间
④生产过程中土壤耕作、施肥等使用的农资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⑤为防除病虫害和杂草、控制植物生育,使用的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⑥生产过程中,除④和⑤规定外,所使用的农资名称、用量、使用时间及目的
⑦收获记录:每次收获日期和产量
示例如表4、表5(表5为生产者留用)
(2)畜、禽饲养管理档案内容:
①饲养场编号及所在地
②畜、禽种类、品种及各生产阶段养殖数量
③入场日期
④饲料来源、名称、配方及用量
⑤饲料添加剂名称、用量、使用时间
⑥饲养方式(日喂次数、饲喂方法)
⑦为消毒、防病使用药剂种类、用量、时间
⑧出场日期、数量
示例如表6
(3)水产养殖管理档案内容:
①养殖池编号及所在地
②水面面积
③清塘时间、方法、药物用量
④放养时间、品种、数量
⑤注、排水时间、水量
⑥施肥(包括基肥、追肥)名称、数量及时间
⑦投饵料名称、配方(包括添加剂成分)、来源、时间、数量
⑧为防治疫病使用药品名称、数量及时间
⑨捕捞时间、产量
示例如表7、表8
第五条 基地绿色食品销售、收购和贮存管理
(一)基地生产者分散销售的少量产品,应作如下销售记录,并定期提交专管机构。
1、产品名称及品种名
2、产品生产地块编号及面积
3、销售时间、数量
4、销售对象、方式
示例如表9
(二)大宗产品应由专管机构统一收购,或指定收购厂家。收购者要作如下记录:
1、产品名称、品种
2、地块号、种植面积
3、交售时间、数量
4、交售人或单位
5、收购经手人
示例如表10
(三)绿色食品产品贮存与非绿色食品分开,不同种类、品种分别贮放。并作管理记录:
1、贮存库号及所在地
2、入库种类、品种、来源、时间及数量
3、出库时间、数量及去向
4、防虫、鼠措施,使用农药时间、名称、数量
示例如表11
第六条 基地生产资料管理
(一)生产基地就加强对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的管理,统一购置和供应。
(二)凡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推荐的农药、肥料等农资物品,生产基地必须使用。
(三)农药、肥料应设立专门贮藏库,并作如下记录:
1、种类、品名
2、入库时间、数量、生产厂、购入单位、有效期、入库批号
3、出库时间、批号、数量
示例如表12
第七条 基地绿色食品农产品生产及销售管理注意事项
(一)基地生产者要接受专管机构及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二)基地生产者或由其指派专访负责绿色食品的各项记录并签名、对其负责。档案材料应完整保存六年以上。
(三)记录表格由各省(市、自治区)绿办根据本细则示例表式统一印发。专管机构和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记录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不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时,要督促改正,以保证质量,情节严重并不及时改正者,取消其基地生产者的资格,并追究监督员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基地产品的标志管理
(一)绿色食品标志只能在被认定的生产地块、按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出的产品上使用。
(二)基地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包装上,要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要求,明显标有绿色食品标志,还必须附有产品系列产品肥料、农药使用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要符合实际情况,每年在产品销售前,要报经上级绿办核准。